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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遇车祸或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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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21: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综合消息 由于涉及操作复杂和公平性质疑,沿用13年的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定为工伤的规定,可能被废除。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向公众征求意见,这是2004年该条例实行以来的第一次大规模修改,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15日。
  “上下班途中”难以确定
  征求意见稿删去了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国务院法制办解释,由于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带来的公平性问题引发了强烈要求修改的呼声。而实践中,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
  法制办还解释,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删除上述规定,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
  可通过交强险得到补偿
  法制办认为,删除此项规定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解决了工伤认定操作困难的问题。
  ■亮点
  扩大工伤认定范围
  征求意见稿还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这两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对此,法制办解释,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应当尽可能缩小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与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宜将因这两种行为导致的事故伤害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为了解决部分地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过低的问题,草案设计了两种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第一种: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月平均工资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二种: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至60个月,提高到60个月至80个月。 厦门网-厦门晚报
发表于 2009-7-25 21: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单位人事科的跟我们开过会........
上班下班途中和上班时间内都是算工伤....
前提是非机动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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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23:47: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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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16:4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鸡鸡你刚上班就被通知到这些规定。
要不,你撞辆宝马试试。。
以后要多多闪些自行车,三轮车啥。。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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