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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新《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的规定,华为公司特作出规定,所有工作满八年的员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先“主动辞职”,然后重新签订合同,造成“万人辞职”。
华为认为:企业的发展来自于创新,创新的活力来自于人才。如果员工都陆续签订成了“无固定期限”的终身合同,易养成贪图安逸、不思进取的作风,势必造成企业想要的进不了,不想要的出不去,让企业“死水一潭”,丧失竞争力。
维权者认为:华为规定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办理主动辞职手续,再与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保守估算涉及员工“数千到一万人”。这种先“主动辞职”,再“竞争上岗”做法的目的,是想卸下新劳动法律下应承担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减少对解聘员工的补偿。因为新法规定:凡符合连续工作满10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企业应与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从法律上来看,华为的行为无懈可击,但该事件产生的外部效应负面居多,首先伤害的是那些老员工,事实上,企业也不是这场游戏中的最终胜利者,任何一个缺乏社会责任的企业,不仅难以凝聚企业内部的向心力、提高员工的忠诚度,也会对企业的外部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而认为双赢者提出的理由是:华为为近万名老华为人开出的“自愿离职再上岗”的补偿条件,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披露,华为为所有自愿离职的员工开出的补偿条件为:经济补偿税前总额=(N+1)×员工月补偿工资标准(税前)。但月补偿工资标准不仅仅是员工的月标准工资,还包括员工上年度奖金月均摊值。N为员工在华为连续工作的工作年限,此外还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此补偿标准优厚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离职员工保留所持有公司的虚拟受限股资格。
法律如此规定,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但华为公司这么做,却也不违法,凸显了法律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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