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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恶意取款被判无期 有专家称判决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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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8 13:3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news.sina.com.cn/s/l/2007-12-18/013114542279.shtml

     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一见有此好事,小许觉得发财的机会来了,立即找来朋友小郭“共富贵”。随后,小郭和小许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小许日前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同为盗取,为何法院判决如此悬殊?小许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已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全国各大网站众多网友围绕“既然ATM机出故障,男子恶意取款是否该获重刑?”发表评论。其中在某论坛票选中,有九成以上的网友认为银行有错在先,法院不该重判被告小许。一名网友看到报道后惊讶地认为:“从ATM机中多取17.5万就判无期,实在‘太夸张’。”

  九成网友认为量刑过重

  昨日凌晨3时,本报的相关报道在新快网上登载后,先后被中新网、东方网、中国新闻网等95个网站转载,其中新快网、金羊网的网友阅读报道后,90%都认为“量刑过重”。

  有律师认为不应究刑责

  在各大网站上,还有不少律师表露身份,提出专业意见。

  一位深圳律师表示,客户持卡在ATM机上提款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合同行为,而不应作为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小许在取钱时,柜员机完成了所有的既定程序,其多吐了钱,是银行自己的失误,这应属不当得利而非盗窃:“如果他的账户里没有钱,正常情况下应该是交易失败。既然能取出钱,那就和取款人无关,是银行自己的错误,这只能按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追回这笔款,但不能追究取款人的刑事责任。”

  对所谓的“逃跑”问题,该律师表示,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有卷款逃跑的可以进行客观归罪的规定。但是,盗窃罪没有这样的说法:我因为你的失误得到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构成的只是一种民事上的债的关系,你找不到我,只是对你的诉权、胜诉权及胜诉的成本造成一些影响而已,这种影响并不足以改变事件的性质。在该律师的发言之后,共有30多名网友跟帖赞成。

  网友质疑 银行出了错为啥没责任?

  许霆是因ATM机故障乱吐钱诱发“贪念”才被起诉,对此有网友认为,银行有错在先。有市民表示,现实生活中ATM机经常出错:“ATM是金融机构,ATM吞我的钱是不是算抢劫呀?”东莞网友“张飞”分享了亲身经历,被ATM机吞卡等了7-15个工作日才出结果,“为什么同样是占了对方的财产,银行那里不用负任何责任,到了个人就要判重刑!”不少网友调侃地表示,”银行多给了就说储户盗窃,那哪天银行给少了,我们能不能告银行诈骗呢?“

  专家说法大PK

  赞同重刑 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黄娜

  ●判盗窃罪并无不当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黄娜认为,许霆利用ATM机漏洞多次盗取款项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从主观方面来看,许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银行漏洞多次进行盗取。如果他第一次取款是偶然错取的话,那的确仅构成不当得利。但在本案中,得知出错后,许霆反而告知朋友,二人更多次返回取现,其非法占有的想法毋庸置疑。

  ●ATM机是银行延伸

  对有关专家提出ATM机为金融机构的延伸,黄娜表示赞同。她说,从现实上来看,盗窃金融机构并非把机构盗走,而是盗窃其拥有的财产。ATM机虽然不是银行的营业场所,但其财产属于金融机构,因此说其为延伸并不为过。

  ●许某行为“情节恶劣”

  在本案中,许霆不仅一再盗取,还将其告知他人犯罪,随后更在潜逃中将巨款挥霍一空,被抓获无一追回,整个过程并无任何可获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因此,其不仅仅是盗窃数额巨大符合法定范围,其犯罪和悔罪等方面也存在情节恶劣,法院在法定范围内从重判决并无不妥。

  反对重刑 广州知名律师朱永平

  ●充其量是不当得利

  广州知名律师朱永平认为,本案中许霆不构成盗窃罪,更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其与银行只存在民事关系,充其量构成不当得利。

  对于盗窃罪非法占有和秘密窃取两大构成要件,朱永平认为,许霆主观上并非非法占有,甚至可以说是合理占有。他认为,正是银行出错,创造了合理占有的机会,给储户送钱。另外,许霆在提钱的时候是公开进行,并非秘密窃取。因此,许霆的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

  ●许某并无主动恶性

  同时,朱永平认为,在犯案手段方面,许霆也只是用自己的借记卡进行合理操作,并没有像不法分子那样用假卡吞卡、读卡器等主动方式盗取,因此并无主动恶性。因此,朱永平认为,许霆并不构成盗窃罪,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建议银行自行追回。即便成立盗窃罪,以经济发达的广东来说,10多万的数额尚算不上特别巨大,判罚无期徒刑畸重。

以下是部分网友的评论


英格兰一家银行ATM机器出错,整个小镇的居民都排队去取钱,然而,银行既没有控告居民,连钱都没有去追回,因为,是银行出错导致的,居民取钱是正当的.为什么我国却要判 刑,况且银行都是写明的"离柜不认",那么你银行是绝对不认的,为什么取钱的人就必须认呢?而且还要判刑??银行要自己好好反省一 下自己?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事?这样就毁拉人家一 身,换几话说如果哪个人是自己的家人,你们说你们有没有良心 啊???

俺是法盲,想看看自己该"干"点什么量刑最轻.请问法官大人:如果是入室盗窃17万怎么判?如果是抢劫17万怎么判?贪污受贿17万怎么判?----捡拾到一只箱子后打开 并把里面的17万据为己有怎么判?

银行ATM出假币,算什么呢?
算诈骗加盗窃。
那该判银行几年呢?

的确量刑太重。分明是银行想杀一儆百!!!
怎么不追究银行责任?银行过错在先,是引诱别人犯罪。试想,如果看到有17万掉在地上,有人检起来并花了一些,就要被判无期?
对比一下,那些贪污、受贿、诈骗成百上千万的,有几个判无期的。如此法律,只是欺负老百姓,对头上有乌纱的,就不是这样严厉了

明明是银行的失误在先,却重判一般老百姓。
台湾也有一个类似的案子,是一个医生利用银行的漏洞5个月内获利500万,但结果是因银行自身漏洞造成,不予追究医生责任,且500万也归属该医生的应得利益。
看看我们这个案子,简直可笑

1.如果我碰这样的事,我会认为是银行搞活动,故意送钱,所以我会珍惜这次机会,不放走属于自己的钱。
2.这个漏洞是他发现,为银行进行ATM测试做贡献,银行应该奖励才对,人家白给你测试,还判人家无期,银行是即没理,又没德,你才被取走20多万,如果换个人卡上有个十 万八万的,还不挂了,这个损失是最小的,何况这也谈不上损失,只是劳务和技术费而己。

直接在ATM机上装上自动步枪,ATM机多吐了钱,就自动开火。省得浪费资源搞这么多事。也省得考验我的道德水准,省得我经不起诱惑,担负无穷后果。
发表于 2007-12-18 13:43: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什么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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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8 13:44:51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是认定罪名没有问题,但量刑有点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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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8 13:5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如果是官,贪污17万都是清廉的罕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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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8 13:54:4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给穷人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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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8 13:56: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上周末

我前面那个人取了钱,竟然没把卡取走。

我上去后就奇怪我卡怎么插不进去,

然后把那个人叫回来,把卡给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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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8 13:57:0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弧度弧度于2007-12-18 13:53发表的 :
呵呵,如果是官,贪污17万都是清廉的罕见的
贪17万也叫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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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8 13:5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有时是正义,

有时却是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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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8 14: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史努比于2007-12-18 13:56发表的 :
我上周末

我前面那个人取了钱,竟然没把卡取走。

我上去后就奇怪我卡怎么插不进去,
.......
有一次,我前面的人也一样啊,我喊啊,喊,差点喊破嗓子,那人也没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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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8 14:0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楼所谓永远于2007-12-18 13:57发表的 :
法律有时是正义,
有时却是谬误。
大一的时候,我读《悲惨世界》,感触颇深
并且得下结论,之所以有法律,就是因为这个世界的正义无法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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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8 14: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银行和男子都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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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8 14:39:09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是当官的取这么多,也最多就是个开除工职处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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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8 15: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针对穷人的 [s: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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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8 18: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想,如果是ATM取一元扣一千的话,那会判银行无期徒刑吗?
我想是肯定不会的,顶多银行道个谦算完。
唉,什么世道啊……
话说回来,无期徒刑确实有点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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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9 07:39:5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只是看判的是什么罪。依罪量刑,法律条文写得清清楚楚,这就没啥好说的了。拿别国的案例来比对根本就没任何意义,连法都不同怎么比?同一个案子给不同的法官判还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果呢,何况是不同的国家。只能说法律没有绝对的公正,全凭律师和法官的理解了。而且很奇怪为什么都把矛头指向银行,案子又不是银行来判的,都抱怨银行是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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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9 13:0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抱怨银行多少带点情绪色彩,就以前所遭遇的不公借此发泄一下

但的的确确是判重了,无期也太夸张了,按他这样的行为充其量算不当得利,判个一两年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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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9 14:44:34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我个人的观点,判无期太重了,最多也就是不当得利吧。

本来就是银行有错在先。

法院的判决明显是受了银行的鼓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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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9 17:2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9楼弧度弧度于2007-12-18 14:03发表的 :

大一的时候,我读《悲惨世界》,感触颇深
并且得下结论,之所以有法律,就是因为这个世界的正义无法伸张。


我觉得,有了法律之后,很多时候邪恶受到保护,正义无法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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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6 23: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无奈,我平时最怕看这样的新闻,偏偏QQ每每都跳出这样的新闻,我尽量都不看,眼不见为净。听说男子已经上诉了,期待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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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6 23: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太重了。不过那男的也太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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