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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捡到钻戒后随手扔掉 被判赔失主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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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9 09: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去年7月9日,王某在本市丰台区一停车场将一枚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丢失。王某报警后,民警调取了停车场录像及银行录像,找到了拾得钻戒的张某。张某认可捡到钻戒,但自称当时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王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张某赔偿钻戒损失4.6万余元。张某辩称,自己没想到是别人丢失的,如果当时没扔,一定返还给王某。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拾到的戒指系王某购买的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张某在拾到戒指后,未将戒指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未妥善保管,其自称将戒指扔掉,以致戒指灭失无法返还,该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对由此给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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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判决我无语了。。。。。。。。。。。。
发表于 2010-7-29 12: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朝V5,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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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9 13:0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恍惚间,我以为我到了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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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9 13:34: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诉讼都能存在 看来真的无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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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9 13:4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法律的相关条文不了解,不过,这样的判决结果也太那个什么了。
看来以后走到路上要小心了,最好是看着天走路,这样就不会捡到什么不该捡的东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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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9 14:0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得好!这样的话,人人都不敢捡遗失在地上的东西,就不用再怕丢东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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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9 14: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后 要么就不要捡  要么捡了打死也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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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09: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财致富诀窍:

            用小玻璃切割成钻石,扔到摄像头下,看人经过就扔一个,然后看他继续扔了就告他。说那是钻石,NND ,一个怎么也得讹他个四五千。发啊。一本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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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 20:2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额。。。。。。非常的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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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 23: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很纳闷怎么怎么就有这种罪名?公民貌似没有这种义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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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11:4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萧何

你真狠,啥时动手告诉我一声咱们合伙:dabin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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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11:59:4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上街不仅不能扶跌倒的老太太,还不能随便捡东西,看来以后还是少出门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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