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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于芬案的三篇评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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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 22: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版块比较清淡,只能转来点东西,我看这篇文章比较有条理讲逻辑,也较符合我的观点,所以转一下,供大家看看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sport/1/159210.shtml

于芬你到底为什么还不告?
  
   媒体,证据,证词,证人,鉴定,律师,啥都有了,就是没有司法机关。于芬这“案子”真相究竟如何,我不知道,局外人都不知道。但有一点,我很想知道,为什么这件事的开头于芬没有宣传要依靠司法手段解决问题,为什么于芬在聘请了律师以后又没有进一步的行动了呢?
  
  
  
   套一句事件中相关人的话“我现在就希望她赶紧起诉”。真的很搞不懂,于芬究竟还在等什么,如果你说的都是事实,如果你的问题都很清楚,那就告呗!你说人有问题,也许会有人信;你的律师说人有问题,也许会有再多一点人信;可要是司法机关没说人有问题,那你就永远要背着“可能污蔑了别人”的罪名。只有告了、审了、判了,别人才会相信你于芬真的是受了冤屈了,是真的被克扣了工钱了。就算不提别人信不信你的问题,光说你自己所谓的“没有领到的奖金”,那也得法院判了才能回到你手里不是吗?难不成你还认为事情到了这个节骨眼上,游泳中心或者周继红能跟你道歉,然后退回你被克扣的钱?
  
  
  
   在文章的开始我就已经说了,于芬这件事的真相我不清楚,但站在一个草根的立场,我现在权且相信于芬所说的都是事实,相信那些奖金真的被克扣了。但我并不赞同于芬在处理这件事情上面这一路来所运用的手段,很不赞同。出了问题,按照正常渠道找游泳中心解决不了,为什么立刻将这件事曝光给媒体?一路在媒体上打嘴仗,为什么隔了这么久才聘请律师?聘请律师以后,又为什么不及时向司法机关递交诉状而是继续在媒体上公布你的证据?这样本末倒置把媒体当成法院,到底是为什么?
  
  
  
   在这里,容我提醒大家,类似于芬这样的案子,是属于民事诉讼,而在我们国家,民事诉讼的案件是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办法来办。如果于芬手头真的有充足的证据,为什么不去上告,而要在媒体上瞎闹几个月?所以,我还是要劝劝她,赶紧告吧,别磨蹭了。
  
  
  
   很期待于芬事件的最终结果,很希望于芬能讨回属于自己应得的东西。但有一点我不得不说,即便于芬说的全都是事实,但有一点她不可否认,她拖到现在还不上诉、什么事都先通过媒体的方式,的的确确就是在炒作自己。
  
  竞报:于芬案已审美疲劳 赶快上法庭吧
  
  游泳中心和于芬分别召开新闻发布会的那天,我和一名同行在前往清华大学的途中开玩笑说,“奖金门”事件发展到现在就像是一部电视连续剧。奥运会之前是第一季,而现在已经是第二季快收尾了。至于什么时候开始第三季,估计要真正地上法庭了。
  
    昨天采访于芬律师的时候,他用了“扑朔迷离”一词来形容这两天几名代领人的出现。从工作人员甲和乙,再到吉勇的翻供,剧情似乎变得越来越好看了。但这毕竟不是电视剧,我们也不能只是以娱乐的心态来对待。公众需要知道真相,而从现在的情况看,真相恐怕只有在法庭上才能弄清楚。
  
    从最开始的于芬告周继红贪污,再到质疑游泳中心的奖金发放,然后代领人出现,到最后整个事情的焦点居然落在了一名清华的司机身上。事情的发展距离最开始已经差了十万八千里,这跑题跑得确实有些可笑。从吉勇到最新出现的甲和乙,他们都不是这起事件的关键所在,但是在整个扑朔迷离的事件中,他们作为游泳中心和于芬之外的第三方,却可以给我们提供辨明谁在说谎的佐证。然而他们都不愿意接受采访,这就使事情变得更加扑朔迷离和耐人寻味。根据新华社的采访,最新出现的关键证人甲和乙都希望能尽快进入司法程序,因为在法庭上他们才有机会说明真相,而一直沉默的吉勇也表示自己愿意在法庭上作证。既然如此,那就赶快上法庭吧。
  
    在整个事件当中,相对于芬几乎每天都接受采访,游泳中心站出来表态的次数并不多。但这仅有的几次出手无一不是重拳,让原本主导了话语权的于芬变得越来越被动。如今的于芬死死地抓住自己的几条质疑,仍然把希望放在监察局身上。但是连于芬的律师都说,监察局表现出来的态度是他们不想再查下去了。于芬坚持说自己是有理的,她还在自己的博客上透露,一些从未提及的关键证据将会在法庭上向法官呈现。一而再再而三的交涉之下,游泳中心和监察局显然并不能给她满意的答复。那干吗不直接进入司法程序?于芬在等什么?或者是在忌惮什么?
  
    于芬一再跟记者强调,事情其实很容易弄清楚,一点都不复杂。只要公布已有的相关账目、发放程序、相关单据,问题就可以解决。这句话其实在理,游泳中心认为不方便向公众公开的账目,在法庭上绝对可以弄清楚。同时几名代领人到底拿没拿钱,谁说了谎话,在法庭上也可以真相大白。作为旁观者,我们不知道当事双方都有着怎样的顾虑。但既然双方都坚持自己的主张,那就赶快上法庭吧。与其每天这样扯来扯去,让观众都“审美疲劳”,不如让庄严的法律给我们一个答案。
  
  于芬的“奖金门”事件纷扰多日,媒体和网络上充斥着情绪化的评论,讽刺和漫骂,却少见中立客观的分析。笔者认为,只有以冷静的态度,用逻辑这把手术刀,全面解构本事件,才能穿透重重迷雾,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 22: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是“贪污门”还是“奖金门”?
  
   不可否认,这件事之所以被炒得如此火暴,正是借助了“贪污”两个字,从一开始就紧紧抓住了媒体和观众的眼球。奇妙的是,到今天,“贪污门”却已逐渐失去焦点,双方的攻防和媒体的关注,都已转移到“奖金门”上面来。其实,“贪污门”与“奖金门”完全是不同的两件事,设若“贪污门”成立,则必将引出一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而“奖金门”从性质上来说,只是一起普通的劳资纠纷,民事纠纷。值得注意的是,事件曝光后,于芬似乎只将主战场放在了“奖金门”上,而并未继续向监察部门提交周继红贪污的证据,也未就贪污一事在媒体和网络上穷追猛打,这不能不令人起疑。于芬本人也表示过,希望事情不要闹僵,和平解决最好——贪污案怎么能“不要闹僵,和平解决”呢?不合逻辑。目前许多媒体不再提“贪污门”,其实也是有着自己判断的。所以,如果于芬仅仅是为了打击对手,或是为了引起“上级部门”足够重视,甚至是为了引发舆论关注,才把“贪污门”做为事件的起始,那么应该说,这个目的成功达到了。可是,这毕竟不是孩子们玩过家家,在成年人的游戏中使用这样的技巧,虽然往往有效,但同时亦非常危险。凡走过,必有痕迹,贪污二字,不可能从此一笔带过,略去不提,事情从哪里开始,就要在哪里结束。为了不模糊线索,这一点将放在本文的最后论述。
   结论一:只有“奖金门”,没有“贪污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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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 22: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从数百万到二十六万——奖金的计算
  
   奖金是有的,数额多少却是鸡同鸭讲,各执己见,这也是事件的第二个焦点。在双方说法差距巨大的情况下,我们该相信谁?笔者的看法是,财务上的事情,是冰冷的,枯燥的,严格的,必须抛却所有感性的东西。一句话,谁的说法有依据,有过程,有计算,有结论,就相信谁。先来看游泳中心一方,他们公布了于芬应得奖金的明细,依据是国家颁布的《教练员奖金发放原则》,然后详列了各队员获奖的比赛,计算日期,奖金数额,分配比例,同时也指出了部分容易产生误解之处,比如“劳丽诗的人事关系在广东队”“于芬的身份应该属于省市队教练”“输送教练员可以享受到的奖金只有国家奖励,不包括社会奖励”等等,最后得出于芬的总奖金为261325元。再看于芬一方,才蓦然发现从头到尾,不仅是没有算法,其实就根本没有提出过任何一个明确的总金额。从“数百万”,到“至少XXX万”,“湖北体育局的某领导说有50万”再到“怎么可能才26万,可笑”等等,全是一些模糊的,感性的说法。这让笔者颇感匪夷所思,于芬的律师都在做些什么?做为一起民事纠纷案,帮助当事人把标的金额计算清楚是最最基本的常识,即使一名农民工,在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也会说清楚老板欠了我3500元工资!而如果按照上面那些说法,哪一家法院会接于芬的案子?没办法接。于芬要争取舆论的同情,公众的支持,是可以的。但这毕竟不是在搞竞选,单靠煽情是不行的。就于芬一方来说,可以按照自己认为正确的方法来计算,把依据,过程都详细列出来。如果做不到,最低限度也要指出游泳中心一方的计算具体错误在哪里,修正以后得出的正确金额应该是多少。如果还是做不到,那么很遗憾,从逻辑上来说,只能选择相信游泳中心的计算了,因为这是唯一可选的答案。事实上,似乎于芬自己也开始从“奖金的计算问题”退往“奖金的领取问题”了。
   结论二:于芬的奖金就是261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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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 22: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三,谁领走了我的奖金?
  
   现在进入最精彩的部分了。双方围绕奖金领取问题的攻防动作,真的是扑烁迷离,妙趣横生。为了不使读者们失去焦点,我们来整理一下事情发展的脉络:贪污门——奖金门——代领门——吉勇门,就会很讶异地发现,似乎决定整件事谁真谁假谁对谁错的关键,竟然浓缩到了吉勇是否从中心“代领”了区区13390元,并是否交给了于芬这一判断上来。常识告诉我们,这不对。逻辑告诉我们,这个跨度太大了,中间必有许多关键之处被人有意无意地忽视了。
  
  
  
   1,真的是“代领”吗?——必须厘清的法律概念
   事实上,几乎没有人能够注意到,双方所说的“代领”,其实并不是同一个意思,而是代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民事行为。游泳中心在这个问题上,犯了一个严重的概念错误而不自知,直接导致了自己的被动。所谓“代领”,毫无疑问,必须是当事人于芬主动意愿的表达,通过书面委托或口头委托的方式,授权第三方到游泳中心代表自己领取奖金。只要这个委托是真实的,那么领取行为一旦完成,游泳中心与于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失,与代领人是否把奖金交给了于芬无关。也就是说,在代领人领取奖金后,到把奖金交给于芬之前的这段时间里,原来游泳中心与于芬之间的债务关系,已转移为代领人与于芬之间的债务关系,游泳中心不必去确认于芬最终是否收到奖金。
   于芬一方所说的“代领”,正是这个意思。很显然,游泳中心没有任何权力来替于芬指定代领人,所以于芬可以理直气壮地质问“有我的授权书吗”,而游泳中心只能是尴尬地无言以对。尴尬的原因在于,游泳中心自己仍然在习惯性地使用“代领”一词,而没有意识到,自己所说的“代领”,其实真正的意思是“委托送达”,与代领是完全不同的另一种民事行为。换句话说,游泳中心是自己把自己给绕进去了,而中心的法律顾问不知出于何种原因,并未及时指出这个失误。
   “委托送达”,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一种常见的民事行为,也是一种契约关系,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比如说“老张,替我把车还给小李”,就是一种无偿的委托送达关系,而你通过邮局寄送一盒月饼给远方的朋友,则是一种有偿的委托送达关系。一般来说,除非事先有特别约定,否则委托送达并不会损害当事人的任何权益,也并不需要对方的授权。也就是说,除非于芬与游泳中心就奖金领取方式有过特别约定,否则,本人亲自领取,或游泳中心通过银行汇款,委托自然人送达都是合法的方式,并不损害于芬的任何利益,也不需要取得于芬的授权。关键的关键在于,在奖金被送达给于芬之前,“委托送达”本身并不解除中心与于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除非于芬承认收到了奖金,或中心有明确证据可以证明于芬收到了奖金,否则于芬随时可以向游泳中心追索奖金,而完全不必理会中心所委托的送达人。而游泳中心是否追究所委托的送达人,则是中心自己的事情,与于芬无关。至于游泳中心某官员所说的“钱我们反正是给了,于芬应该去找代领人”的说法,在法律上是荒谬的,不值一驳。
   归纳一下:所谓“代领”,实际上是委托送达的合法行为,双方都犯了概念错误,在“代领”问题上继续纠缠是毫无意义的。因为是委托送达,所以于芬根本不必证明自己未收到奖金,只要说“我没收到”四个字就足够了,所谓的录音和短信在法律上都是多余的东西。举证责任在游泳中心一方(包括5名受委托的送达人),而单靠证人的证言,法律效力是不够的,关键证据收条的缺失,对中心一方是致命的。
   结论3:如果上民事法庭,游泳中心必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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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 22: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2,谁在心虚?
  
   可是,一件在法律上并不复杂,胜负亦可预料的民事纠纷,为何仍未走上法庭,而还是在花费大量精力隔空喊话,在媒体和网络上进行博弈呢?
  
  
  
  可是,一件在法律上并不复杂,胜负亦可预料的民事纠纷,为何仍未走上法庭,而还是在花费大量精力隔空喊话,在媒体和网络上进行博弈呢?对游泳中心来说,并不存在走上法庭的问题,因为他们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奖金发放的义务。而做为于芬一方来说,为了争取自己的权益,走上法庭应该是最优的选择。如前所述,胜负是没有悬念的,为何仍迟迟没有选择这条路呢?
   可能性1:不相信法庭会给出公正判决。
   那么,于芬更相信游泳中心和监察部门?
   可能性2:民不与官斗
   现在斗得还不够厉害吗?
   可能性3:不想影响中国跳水的整体形象
   于芬热爱跳水事业吗?是的,我绝对相信。于芬热爱中国跳水队吗?我不太确定。于芬热爱游泳中心吗?我不相信。于芬想维护中国跳水的整体形象吗?拜托。。。。
   以上理由都不成立,所以于芬一方至今不肯走上法庭,是有疑问的。要解开这个疑问,我们只能回到事件本身,在各种模糊甚至是相互对立的证据中,寻找真正的答案。
   目前基本的事实是,
   游泳中心的说法:于芬本人领取21469.5元,委托1人送达存折180305元,委托其他四人送达34208元(其中吉勇送达13390元)
   于芬的说法:本人领取21469.5元,其他全部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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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 22: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3,谁在说谎?
  
   应该说,从事件曝光到现在,网络上的舆论始终是对游泳中心不利的。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游泳中心做了假证,包括假存折,找了假的代领人等等。那么,是游泳中心在说谎吗?我们试着用重组现场的办法,还原一下当时的情景。。。
   老大:“现在开会!于芬告我们状了,我们必须做好准备。你赶快去找两个人,一个认领假存折,一个认领那3万多的现金!”
   手下:“什么?!才找两个人这么低难度的活,也要让我来干啊,没有挑战性嘛。”
   老大:“恩恩?那就找,找。。。找5个人吧,难度适中。”
   于是手下就去找到了第一个人,这个人显然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智商较低,因为正常人不可能答应往这个坑里跳,二是与游泳中心有很深的利害关系,否则也不可能答应往这个坑里跳。然后他去找了第二个,第三个。。。最后,居然真的被他找够了5个人,更奇妙的是,这5个居然都不是游泳中心的人,而全是清华跳水队的人,换句话说,就是于芬地盘上的人。这还没完,他跟着又去串通了银行,银行居然也同意配合行动,出具了假的存折底单和取款底单,同时为了不出纰漏,银行不得不把自己的帐目全部重新做了一遍。。。呃,先等等,我们到底是在说中国游泳中心,还是在说意大利黑手党中国游泳分部呢?
   我不是说,游泳中心绝不可能造假。只是逻辑告诉我们,如果只有无限放大游泳中心的造假能力,才能支持以上说法的话,那么,以上说法就是不成立的。
   结论4:游泳中心没有说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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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 22: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结论5:五个“代领”中,可能有人在说谎,但不可能都在说谎
  
   那么,难道是于芬老师在说谎?
  
   其实我想说的是,其中至少有四个人没有说谎。
   那么,难道真是于芬老师在说谎?
   我们不必急于下结论,先来看看于芬一方对于“代领”人的调查结果。所有的结果就是:一条手机短信,吉勇否认曾经代领过奖金。
   我们知道,游泳中心一方,已经对奖金领取签名做了司法鉴定,吉勇的签名为真。如果我们同时考虑到于芬提供的短信证据,那就只能符合逻辑地对吉勇的行为提出怀疑,怀疑吉勇因为某种原因,未能如期把奖金交到于芬手里,所以也就不敢对于芬承认曾经代领过奖金。作为一名旁观者尚且会发生这样的怀疑,难道于芬和律师就从未有过这样的怀疑,而是毫无道理的无条件的百分之百相信吉勇?我不认为是这样。我相信,在于芬的脑海里,绝对发生过对吉勇的怀疑,只不过她马上就摈弃了这个念头,因为她非常需要这条短信,来做为打击游泳中心,争取舆论支持的武器,因为这几乎已是她唯一的武器。
   但是,无可避免地,我们不得不大声地问:还有四个人呢?还有四个人呢??还有四个人呢???
   照道理,于芬不可能只询问吉勇,而不去询问其他四个人。那么,她问了没有?得到的是什么样的回答?
   很奇怪,我相信她没有去问。也许是不能问,也许是不好意思问,也许是根本不必问。
   答案早已在于芬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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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 22: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了以上分析,我们现在可以回答为什么于芬一方迟迟不愿走上法庭的问题了。其实不要说走上法庭,于芬只要写一份正式的签名文件给游泳中心,不承认收到委托送达的奖金,并要求全额领取,那么一场鱼死网破的决斗就将不可逆转地展开。符合逻辑地,游泳中心只能立刻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那五名委托送达人的责任,毕竟游泳中心不能白白付出双份的奖金,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谁也承担不起。同时,如果这五名受托送达人无法提供于芬收款的证据(比如收条),则面临经济赔偿和侵占罪的追究。而如果司法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于芬的收款证据,哪怕只有一笔,则于芬将立刻面临诈骗罪的起诉。
   民事起诉必将引发刑事立案,这中间并没有转圜的余地。而侵占罪和诈骗罪都是刑事罪行,是要坐牢的。
   问题已经很清楚了,假如于芬确实未收到过奖金,那她大可以堂堂正正地诉诸法律,即使有人因此受到法律的惩罚,那也是罪有应得。而如果于芬确曾收到过至少一笔代领奖金却坚决不认,走上法庭的结果,要么是自己身陷牢笼,要么是某个无辜的“代领人”成为现代窦娥。果真如此,则“于心何忍”呢?人跟人之间,又怎么会走到这种绝望的境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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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 22: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怎么会走到这种地步
  
  不妨勾勒一下事情的全景图。
   从原国家跳水队解散,于芬下课开始,应该说,于芬对新一届跳水队的班子是抱着不服气的态度的,这种不服气在今年初集中爆发,借助个别国家队成员在某些比赛中出现的技术发挥不稳定,于芬开始发难,高调要求回归国家队,协助跳水队备战奥运甚至是领导跳水队备战奥运。事实上,跳水队总教练一职的空缺,确实给了于芬想象空间。往返折冲了数个回合,该要求被总局回绝,于芬随后便向总局监察部门检举周继红贪污。这样的步骤,难免容易让人联想到,是不是存在当通过正常程序不能取得权力斗争的胜利,就试图通过作风问题或经济问题搞倒搞臭对手的传统做法。这时离奥运开幕大概只有3个多月了,由此可见,于芬未必真的如自己所宣称的,希望维护中国跳水的稳定,甚至也未必希望看到中国跳水队在奥运会上取得好成绩。好在跳水队还比较争气,取得了7金1银的历史最佳战绩,于芬不能再象原来那样,从业务上攻击对手了。静默了一段时间以后,当奥运的喧嚣尘埃落尽,某匿名博客就适时的曝光了于芬给总局的检举信,拉开了“奖金门”的序幕。
   应该认识到,在“奖金门”一开始的时候,于芬更多还是冲着自己心目中的“数百万”而去的。可是随着事件的发展,于芬不得不一退再退,从数百万到上百万到几十万,最终还是回归到游泳中心所公布的26万上来。这时,相信于芬自己也明白,经济利益上其实已没有什么争取的空间,与游泳中心的PK,更多的转变成一种意气之争,而此时舆论和网民对她的支持,已成为她最大的安慰和动力。在铺天盖地的“我代表全国人民支持你”“于芬老师,你要坚决和他们斗到底”的声浪中,于芬走上了神台,并且下不来了。。。她只能选择坚持,特别是在奖金的领取问题上,她没办法再改口了。我实在不愿意指责于芬老师在说谎,我宁愿相信,她是在这么多年繁忙的工作当中,忘记了几笔数千元的资金进出。
   这是不是事件的真实原貌呢?读者可以自行参详。
  
   五,论战中,几个容易混淆的问题
  
   1,周继红抢了于芬的队员
   跳水队作为举国体制的一部分,人才输送呈现金字塔状,地方队向国家队输送优秀队员,是正常不过的事,与抢何关?反之,最近一期集训名单中不见了于芬的弟子,则又传出是在打击报复于芬。总之用则为抢,不用则为报复.
  
   2,于芬和周继红没有个人恩怨
   没有恩,诚然。没有怨,嘿嘿。
  
   3,于芬能力强,应该进国家队
   能力强,是指某一方面的业务能力强,这个应该肯定。但如果性格偏激,行事乖张,也会把一个团队搞得人心涣散,貌合神离。现在,不论是机关还是企业,协调能力和配合能力都已成为个人履历表中的重要考核指标。所以,待在清华跳水队这种一个人能说了算的地方,对于芬而言,未必不是一件好事。
  
   4,谁的博客曝光了检举信
   所有人都对这个问题选择性失明了,这很有趣。我只能说,曝光者既不是监察局,也不是游泳中心。具体是谁,自己猜吧。
  
   5,谁是冤大头
   冤大头一号,非周继红莫属。从年初拒绝于芬回归开始,网上就开始骂声不断,至今如是。最搞的是,你根本找不到骂人者依何事而骂!因为于芬现在自己都不再提起的贪污举报?因为曾经开除过田亮?因为不同意于芬回归?就这样骂一名洛杉玑奥运为我们夺得过金牌的运动员,就这样骂一名刚在北京奥运会为我们夺得7金1银的跳水队掌门人。
   我很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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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 22: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六,贪污门
  
   作为本文的终结,还是要回到“贪污门”上来,毕竟,这是一切问题的开始。前面说过,凡走过,必有痕迹,贪污二字,不可能从此一笔带过,略去不提。如果于芬一方确实只是把“贪污”做为一个哗众取宠的大标题,那么对后续的法律结果,就要有真正的心理准备。事实上,游泳中心也认为,于芬涉嫌诬陷罪,只不过告诉权在周继红个人一方,中心不直接参与。当记者就这个问题向于芬提问时,我非常惊奇地看到,“于芬笑了,于芬的律师也笑了”。
   于芬笑了,我可以理解为对法律的无知,或是对中国国情的个人判断,让她有充分的自信,不会被法律所惩罚。
   于芬的律师,您在笑什么呢?您的专业形象在哪里?您真的是一位严谨的专业律师吗?在您的当事人面临严肃的法律问题时,除了陪她一起笑,真的就不能给她更好的专业意见吗?
   没有继续提出更翔实的举报证据,甚至自己都不再提贪污两个字,只靠笑一笑,就真能把一切掩饰过去?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诬告陷害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主观上的目的都是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动机则出于挟嫌报复、栽赃陷害、发泄私愤等”
  
   我真的好想问一句:
   丞相,为何发笑?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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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 22: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文章挺长,但我感觉逻辑性比较强,没有漫骂,比较值得一看。

至少可以让人多一些思考,至少是有逻辑的思考问题[s: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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