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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amsmay

假球论与无罪推定原则——不仅仅是证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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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00:28:31 | 显示全部楼层
yamsmay 发表于 2012-5-30 00:14
抱歉,选总统和讨论话题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请不要混为一谈。我是为了表达自己的观点,引发交流,不指 ...

我前面已经说过了,不跟你辩论,但想请你回答一个问题:你认为球迷在没有确凿证据,仅观看了比赛表现的前提下,有没有权利在论坛发表观点,认定日塞之战是假球?按照你的风格,你可以回答:1、是,2、不是,3、不能确定。或不回答。

点评

又插咀: 我反而覺得是有些發表意見的人,把不同意見者視作「不容許/阻礙別人發表見」的說法,這樣是否妥當? 套你的說法:球迷沒確實證據發表了一些看法,有人對這些看法持另一種態度,這樣是否一種阻礙或剝奪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5-30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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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00:30:55 | 显示全部楼层
yamsmay 发表于 2012-5-30 00:11
就我个人而言,消极表现如果比较夸张(比如双方很少进入对方禁区,全场共5脚射门),我个人可以认定。82的 ...

你举的帖子的16楼和17楼说得很好。

补充下,工具理性不是理性,至少不是理性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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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30 00:4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卡位 发表于 2012-5-30 00:28
我前面已经说过了,不跟你辩论,但想请你回答一个问题:你认为球迷在没有确凿证据,仅观看了比赛表现的前 ...

是。
因为发表任何观点的权利都是有的,除非暴力,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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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00:5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卡位 发表于 2012-5-29 23:42
真理帝和圣母向来习惯于站在大众的对立面,把大众作为教育和审判的对象,一副众人皆醉而我独醒模样。他既 ...

插一句,只是討論:

大家討論是求真,主流意見是代表多數這樣想,是否代表真確?正如幾百年天動論是主流意見,哥白尼在當時是異端,但事實地動論才是事實。

点评

既然是巴里大叔的提问,那我得好好回答,谁让您是皇贵妃呢,哈哈。不过我现在没有时间,等有空了我再把回答编辑在这个贴子里,好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5-30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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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30 00:53:21 | 显示全部楼层
hufflepuffmg 发表于 2012-5-30 00:24
我在其他帖子已說過了。

你和我都不能提出直接證據。那我只好拿出環境證據,為你避免你說我主觀,我已 ...

请解释两点:

1. 如果与泰国无关,日本2:3塞国是否是正常?是否符合双方实力对比?
2. 如果你认为正常 ,那么假设我持假球论,对于这样一个正常比分,日、塞双方就算想自证清白,拿什么证据有可能让我相信?

另外,我确信你混淆了证据的概念。
我可以100%地说:“日塞双方得利”完全不能称其为“日塞假球”这一观点的证据,即使我把“证据”这一概念放宽无数倍,也最多是证据链上的小小一环。我相信这不是我的主观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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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30 00: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Barry 发表于 2012-5-30 00:51
插一句,只是討論:

大家討論是求真,主流意見是代表多數這樣想,是否代表真確?正如幾百年天動論是主 ...

我跟你聊天时的那句吐槽已经成为被攻击点了……果然表达意见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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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30 01:0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amsmay 于 2012-5-30 01:04 编辑
卡位 发表于 2012-5-30 00:18
希特勒放在当时选举他的德国是主流,放在世界范围他就是非主流,你非得找这样一个特例来说明对与错吗?
...

在希特勒上台前,其他国家的人了解希特勒吗?对于大多数其他国家的人,选一个德国总统和扔一枚硬币有何区别?

另外,我那句吐槽如果让你愤怒,我道歉。
确实在这样一个帖子里 ,我不应该说那种无关主题而易引起无端争端的话。我已经把它删掉了。

点评

呵呵,如此注重证据与法理的楼主也会毁灭证据啊 其实我觉得你就是一个不谙世事的小盆友,我一点也不愤怒,你无需道歉的 我跟洛甫说的是论坛里的一种现象,并没有只针对你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5-30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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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01:0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卡位 发表于 2012-5-30 00:28
我前面已经说过了,不跟你辩论,但想请你回答一个问题:你认为球迷在没有确凿证据,仅观看了比赛表现的前 ...

又插咀:

我反而覺得是有些發表意見的人,把不同意見者視作「不容許/阻礙別人發表見」的說法,這樣是否妥當?

套你的說法:球迷沒確實證據發表了一些看法,有人對這些看法持另一種態度,這樣是否一種阻礙或剝奪別人發表意見的行為?

真是有阻礙行為,可能是立題已加了一句:「不喜勿插,不喜勿入」之類標籤,目的是限制可能出現的相反意見?

点评

凭直觉(其实就是经验)判断为什么不能提?如果是这样,213惨案就不是惨案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5-30 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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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01: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ufflepuffmg 于 2012-5-30 01:18 编辑
yamsmay 发表于 2012-5-30 00:53
请解释两点:

1. 如果与泰国无关,日本2:3塞国是否是正常?是否符合双方实力对比?

第一 其實我從來沒說過與泰國有關,有關與否我亦認為是不正常。
第二 你只是再一次重申你不接納'雙方得利'的立場,並沒有解釋為何。請你直接回答,為甚麼利益與假球密不可分之下,利益不是證據? 原因為何? 本人真的百思不得其解。還有,亦請解釋為甚麼我在證據上的概念有所混淆,為甚麼它是證據的一小環,但卻不是可被列入考慮的證據。
另外,你是否承認有關於無罪推定的謬誤,這是你多次沒有回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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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30 01:4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amsmay 于 2012-5-30 01:45 编辑
hufflepuffmg 发表于 2012-5-30 01:14
第一 其實我從來沒說過與泰國有關,有關與否我亦認為是不正常。
第二 你只是再一次重申你不接納'雙方得利 ...

呃,那我们的认识差距有点大……

1. 假设这场比赛与泰国无关,那么我真的认为是正常的。顶多说一句日本第四局输了第五局也不给点力……
如果还是这样的过程和结果,但是无关第三方,我相信极少会有人质疑比赛异常。
与之相反,02年中国0:3连输希腊、韩国,即使没有放水动机,我想大多数人也会觉得比赛异常的。

2. 我从来没有拒绝“双方得利”!日、塞得利是铁一般的事实。正因为如此,我认为日、塞有打假球的动机和条件。但动机和条件和证据真的是两个概念!!!

“证据”的意思是“证明其为实据”。这里要罪名是“日塞事先协议好打假球”,“日塞打假球可得利”只是说这个罪名在逻辑上有其可能性,但是怎么能“证明其为实据”?难道有犯罪的动机、条件,就可以证明犯罪?

要认定犯罪,首先要有动机、条件,这是前提,但不是全部。还要有证据。证据不能是某种“可能性”,而是要“证明其为真”,或者作为间接证据,构成证据链。最起码的,你得说明:有些事情不用犯罪行为解释的话,完全违背常理,不可能有合理的解释。

你也许会说3:2的比分太巧合,但我认为这符合双方的实力对比。

另外,我个人对于认定假球不像上面说的那样严格!根据我的无罪推定观点引发,我认定假球标准有二:
1. 有动机且结果获利。 也就是说假球在逻辑上合理。
2. 比赛异常。如果假设不是假球,按双方实力对比,无法合理解释;在此前提下,若假设打假球,有合理解释。

对于日塞之战,1.符合,2.不符合,所以我不能认定是假球。

插一句,有人认为日塞是默契球,我认为这个怀疑连逻辑上都站不住脚,见http://www.vbol.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59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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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01:5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ufflepuffmg 于 2012-5-30 01:55 编辑

我先睡,但先回應有關證據一點

你說“证据”的意思是“证明其为实据”,這只是流於字面上的解釋

在你崇尚無罪假定的普通法當中,沒有直接證據時,往往法律都會容許接納間接證據,然後作出推論。而動機和既得利益便可以為推論所基於的證據。我不是說有動機等於假球,只是說動機是衡量假球的其一證據。所以你是真正不了解證據,才會堅持我們所舉的不是證據。

其他點明天再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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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30 02: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amsmay 于 2012-5-30 02:08 编辑
hufflepuffmg 发表于 2012-5-30 01:53
我先睡,但先回應有關證據一點

你說“证据”的意思是“证明其为实据”,這只是流於字面上的解釋
我说了,间接证据可以,但要构成证据链。
如果你认为还有其他证据,补充可以成为完整的证据链,请指出。

但我想预先提示一点:证据链要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也就是我所说的“只有犯罪才能够解释”,而不是“假设犯罪解释得通”。

再次强调:动机绝对不是证据,证据一定是事实。
至于既得利益,单独不构成证据,但可以构成证据链的一环,如果确实存在证据链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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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03: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Barry 发表于 2012-5-30 01:01
又插咀:

我反而覺得是有些發表意見的人,把不同意見者視作「不容許/阻礙別人發表見」的說法,這樣是否 ...

凭直觉(其实就是经验)判断为什么不能提?如果是这样,213惨案就不是惨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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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你提出來是沒問題。 不過我針對是:別人質疑/挑戰/批評你的判斷﹐就是阻止?就是不容許你提出? 你的判斷只能和應支持,不容質疑/挑戰/批評麼?為甚麼要貼在討論區?不貼在你的博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5-30 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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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05:27:14 | 显示全部楼层
给力。。还在争,版主不妨理清一下思路。然后推广吧。
理性分析是好的,也可以用来作为模版,用于以后的争端解释。
胡适有句话:「一个肮脏的国家,如果人人都开始讲规则而不是谈道德!最终会变成一个有人味儿的正常国家,道德自然会逐渐回归!一个干净的国家,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却大谈道德,人人都争当高尚,天天没事儿就谈道德规范!人人都大公无私,最终这个国家会堕落成为一个伪君子遍布的肮脏国家!」
大家都站在理性的角度去分析,不管结果如何,大家都有所得。这多好。一句话发泄实在没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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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05:41:27 | 显示全部楼层
LZ的几个帖子分别普及了1,“默契球”也就是口头协议球的不可能性;2,认定假球的非逻辑;3理性认识的必要性
但是我们回头来看看,LZ也在一步步完善这个结论。有一点想建议LZ,如LZ所说认定和质疑或者说怀疑是完全不同的,我想大多数人都是抱有怀疑态度而非认定。LZ在文里有写,我认为应该再强调一下,免得招来我这样的质疑人的攻击:)
理性的分析让我们都有所收获,谢谢LZ
最后,自始至终我依然质疑这场球是假球(当然假球定义和LZ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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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06:3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圈 发表于 2012-5-30 03:09
凭直觉(其实就是经验)判断为什么不能提?如果是这样,213惨案就不是惨案了。。。

對啊,你提出來是沒問題。

不過我針對是:別人質疑/挑戰/批評你的判斷﹐就是阻止?就是不容許你提出?

你的判斷只能和應支持,不容質疑/挑戰/批評麼?為甚麼要貼在討論區?不貼在你的博客?

点评

是不是只有“删帖”才是“阻止和不容许提出”?在那种逻辑里,仅凭看球的经验,没有白纸黑字的证据,就不能说这是假球,否则就是XXXXXX(原话我不找了),这种“审判”难道不算阻止? 你先告诉我,213惨案是不是惨案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5-30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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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09:43:44 | 显示全部楼层
hufflepuffmg 发表于 2012-5-30 00:07
你說你不能確定日塞打假球,而不是否定,這只是迴避我批評你把定罪標準定得不合理地高。

我沒有否定無 ...

所以我说LZ 你的观点真的够客观全面么 有罪/无罪推断 在这里讨论 和警方不一样 警方在做出对嫌疑人的判断时 会做出一定的调查 手上也会有一定的资料 根据这些 会相对信服地把各种疑点 各种可能 不可能 一一定性 但是 日本排协包括国际排联的利益考量 远期 近期 上的了台面 上不了台面的 你是绝对不可能光靠坐在那里想 就能一一想的周全 也就是说 你所列出的‘好处 与 坏处’是非常片面的 所以 同样是片面的观点 站出来就想用 ‘合理 不合理 我看不见选A弃B的理由’ 把别人同样也是片面的想法确凿地否定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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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11:41:32 | 显示全部楼层
yamsmay 发表于 2012-5-30 02:07
我说了,间接证据可以,但要构成证据链。
如果你认为还有其他证据,补充可以成为完整的证据链,请指出。
...

真的被你氣昏。為甚麼動機不能是事實? 你在哪裡學動機不是事實的?你還是不能回答為何假球動機與假球密不可分,為何動機不是證據? 普通法中,要證明謀殺,雖然動機不是犯罪要素,是法庭往往都要予以考慮,從而猜測犯罪意圖。我實在想不明白,你究竟有甚麼充分的理由,除了說動機不是事實,而排除動機這個證據。你這個說法無論在普通法或是成文法制度都是站不住陣腳的。

我又想問 你為甚麼要麼執着證據和證據鏈的分別? 我已說了既得利益和動機是我們要考慮的,並不是說它兩者等於假球事實,但起碼我們要予以考慮,而不是一刀切說,這不是確實存在的證據,因為法律之所以容許間接證據,正正是因為無法提出直接確實的證據,而間接證據如能幫助推理的話,理應接納。你說要唯一性,那是非常高的舉證標準。但很多時候,普通法容許我們以常理的旁觀者角度去推想案情,這是較低的標準,而我亦說了,在這個特殊的情況下,這是合理的標準。而法官亦在案例中承認很多時候判案是靠人性經驗,而非單靠純逻輯。

還有一點,對於你假的標準,要證明你的第一點 「有動機且結果獲利」,既然你說動機不是證據,我們從何證明動機這一項呢? 你也說了第一項是符合的,既然動機不是證據,理應第二項的標準已足以令你歸結出 不是假球 這個結論。你是否在自打嘴巴呢? 還有,打假球的定義不就是應該 不用真實力從而令賽果偏離於用真實力之賽果嗎? 你既然都承認日本沒有盡力打好比賽,這已提出另一個證據讓我們予以考慮 (用常理人的角度,已不是以超然理性脫離人性的角度)。 請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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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12:02:33 | 显示全部楼层
yamsmay 发表于 2012-5-30 01:01
在希特勒上台前,其他国家的人了解希特勒吗?对于大多数其他国家的人,选一个德国总统和扔一枚硬币有何区 ...

呵呵,如此注重证据与法理的楼主也会毁灭证据啊
其实我觉得你就是一个不谙世事的小盆友,我一点也不愤怒,你无需道歉的
我跟洛甫说的是论坛里的一种现象,并没有只针对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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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12: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是巴里大叔的提问,那我得好好回答,谁让您是皇贵妃呢,哈哈。不过我现在没有时间,等有空了我再把回答编辑在这个贴子里,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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喲…你這麼說,突然耳朵很熱…(看看自已是不是踩著花盆底:P) anyway,其實你可當我是閑來無事看__ __(這兩個空白讓你和其他人腦內補完)。 你們繼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5-30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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